2004年10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盗窃窨井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卢金增 家旺

  山东省广峰市区道路两旁的窨井盖、雨水篦子屡遭黑手,给过往行人、车辆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而此种不法行为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是某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因为铸铁的窨井盖、雨水篦子可以拿来当废铁卖。
    9月26日,一盗窃窨井盖、雨水篦子的犯罪嫌疑人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批准逮捕。
  自2002年冬天至今年7月,犯罪嫌疑人葛某某伙同他人骑三轮车窜至日照街道海安路、日照路、正阳路、新市区、泰安路、后村镇驻地东西路等地,乘夜深或凌晨无人之机,盗窃道路两侧正在使用的窨井盖、雨水篦子40余个,价值7000余元,销赃后分肥。7月29日凌晨1时许,在日照市新市区泰安路正在盗窃窨井盖的葛某某被东港公安分局巡逻人员当场抓获。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盗窃马路上正在使用的的窨井盖、雨水篦子的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只盗窃一个正在使用的窨井盖、雨水篦子,其行为也会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亦涉嫌此罪。
  据了解,原先对此类行为往往按盗窃罪处理,由于盗窃罪有对被盗财物有数额上的要求,且只能处以较轻的处罚,所以不能对此类行为起到足够的惩戒作用。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惩戒此种行为遂得到了司法界一些人士的认同。(卢金增 家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